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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跃、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8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041128-2。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跃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较多,在多家法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目前该公司无办公场所,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