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玉子与严锡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子,严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子,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严锡敏,男,朝鲜族,延边职工大学退休教师,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梁玉子与被执行人严锡敏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4)延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