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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阳、李艳秋、李艳萍、李艳红诉被告李艳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阳,李艳秋,李艳萍,李艳红,李艳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287号原告:李艳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秋(依法追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辉,男。原告:李艳萍(依法追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林(系李艳萍儿子),男。原告:李艳红(依法追加),女。被告:李艳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阳、李艳秋、李艳萍、李艳红诉被告李艳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方七日补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原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交纳650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长  王彦萍审判员  王小坚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