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135号原告:周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涂某,男,汉族,约40岁,其余信息不详。原告周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