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晨雪与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精诚泰昌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晨雪,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精诚泰昌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627号 原告周晨雪 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波。 被告沈阳精诚泰昌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晨雪与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精诚泰昌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晨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