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017)赣0321刑初26号被告人金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0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25日由莲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某以28000元向莲花县坊楼镇红源村村民贾某敏购买了“开刀形”山场上的林木。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莲花县坊楼镇红源村的“开刀形”山场上砍伐杉树。经鉴定,坊楼镇红源村“开刀形”山场上被滥伐林木共计275株,立木蓄积量29.1412立方米,其中:杉木263株,立木蓄积量25.1841立方米;马尾松计7株,立木蓄积量3.7495立方米;阔叶树5株,立方蓄积量0.2076立方米。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主动到萍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贾某敏、谢某发、刘某生、贺某树、仲某、杨某云、丁某云等证言、犯罪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莲花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对滥用林木的调查意见书,莲花县林业局对“开刀形”山场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归案说明,莲花县人民法院(2002)莲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平时社会表现良好,其居住的社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这一事实有莲花县社区矫正办的调查报告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金某的悔罪表现,结合莲花县社区矫正办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太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