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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志强与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强,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号原告:史志强,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法定代表人:申海洲被告: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海松,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标,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史志强诉被告汝州市陵头镇申坡村、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史志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