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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文波与周成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波,周成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211号原告侯文波,男,194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成泽,男,其他不详。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文波与周成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欠款,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壹仟壹佰捌拾元),减半收取590.00元(伍佰玖拾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诗 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