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向明;刘继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明,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继明,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李向明申请执行刘继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