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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向明;刘继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明,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继明,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李向明申请执行刘继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