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会新与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新,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369号原告赵会新。委托代理人于兆林。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春。委托代理人刘延光。原告赵会新诉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会新及委托代理人于兆林,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人刘延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会新诉称: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并许诺高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借给被告30万元,月息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3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其后不支付利息也不还款,2015年11月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12月20日之前还款也未作到。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照月息2%计算的自2015年7月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是需要向法庭说明几点,原、被告之间是自2013年6月份便开始借贷往来关系,截止到本案涉及的30万元发生时,金额在100多万元,前期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在给付本金的过程中,被告将3年前购买两套公寓住宅以购买当时的价格,也顶给了原告。且在偿付本金的同时,已累计向原告支付利息40多万元,这笔30万元的借款,被告也没有赖债的意思,因为前期也在支付利息,只是由于投资资金回收出现重大问题,没有资金,被告始终承认欠原告30万元,但是基于被告过去的信誉及现在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利息的情况,请求原告能同意延期还款,减免利息。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会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贷给被告30万元并约定月息2%的事实。证据二、收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30万元借款本金。证据三、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保证还款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保证2015年12月份还清但是也没有做到。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证明性均无异议,但是这份借款合同所涉及30万元只是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6月9日发生借贷业务的最后一笔,不是全部,确实证明了被告资金出现严重的问题,才没有还款。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三,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为原告赵会新;原告借给被告30万元,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借款利息为每月支付借款金额的2%。当日,原告将现金3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财务出具收据为证。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6月。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承诺2015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其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庭审陈述自认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属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月2%,未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按该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会新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原告赵会新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的逾期利息13.2万元。三、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原告赵会新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30万元之日止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780元,公告费26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千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 秀 莲人民陪审员 郭婷婷人民陪���员路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