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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邓招洪与孔令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招洪,孔令恒,邓招洪,孔令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861号原告:邓招洪,男,1969年9月15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孔令恒,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招洪诉被告孔令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招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陶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