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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厂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455号原告:刘厂,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隆尧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红桥新区10栋16-17号。法定代表人:焦阳俊,。原告刘厂诉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隆尧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厂以与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隆尧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刘厂负担。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