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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都本良与刘德金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本良,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都本良,男,1942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德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本良与被执行人刘德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庄民权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腾出申请执行人房后自留地南端处的树木杂草,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都本良与被执行人刘德金已自行解决处理,无需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本良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庄民权初字第2435号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