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826金同祥与王雪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华,金同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华,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同祥,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雪华因与被上诉人金同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8日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王雪华在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王雪华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邮政部门以“收件人拒收退回”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退回。后上诉人王雪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王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雪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雪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保华审 判 员 徐 兵审 判 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朱芳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