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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康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81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的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佘战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默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