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文斌、李迎春与宿埃厚、宿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李迎春,宿埃厚,宿占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21号原告:李文斌。原告:李迎春,现住呼市。被告:宿埃厚。被告:宿占良。原告李文斌、李迎春与被告宿埃厚、宿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文斌、李迎春于2017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文斌、李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斌、李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文斌、李迎春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佳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