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桂英与韩福兴、谢丽珍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韩福兴,谢桂英,谢丽珍,谢丽霞,谢国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林福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兴,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桂英,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丽珍,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丽霞,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强,住广州市越秀区。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峰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韶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1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系韶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属编制系韶关市而非广州市,韶关市人民政府地址在韶关市浈江区内。二、签订“搬迁协议书”的主体系“韶关市政府驻穗展销大楼筹建处”,涉及韶关市多个单位组成且粤北大厦系韶关市多个单位产权,案件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问题。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西三街5号,该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