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姚国涛与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涛,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4757号原告:姚国涛,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严妍,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斌、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姚国涛与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因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1月17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国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68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摩卡小镇”××号房产,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10.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0.7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以下简称公摊面积)为19.91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717.19元。合同并约定了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但未约定套内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2015年6月,经房管部门实测,原告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实为110.2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约定减少6.34平方米,公摊面积比约定增加5.98平方米。鉴于双方对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未约定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面积误差比3%以内部分的购房款返还原告,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原告,共计76855元。被告远驰公司辩称,双方在面签合同时未约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屋实测面积出现误差系因测量规范不同,该公司不存在过错;合同约定房屋的计价方式、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均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并排除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原告以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综合分析评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远驰˙摩卡小镇”商品房建设项目由被告远驰公司开发,项目地址位于襄阳市××区××路。2011年12月15日,远驰公司取得摩卡小镇1幢的预售许可证;2012年5月31日,远驰公司取得摩卡小镇2幢、3幢、5幢的预售许可证。2012年10月7日,原告姚国涛与被告远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姚国涛购��摩卡小镇××号预售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10.61平方米;双方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7717.19元,总价款为853598元;姚国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远驰公司应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根据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均以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姚国涛可选择退房,远驰公司应及时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若姚国涛放弃退房,合同继续履行,仍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差价。该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房地产管理要求,又于2012年10月7日网签一份合同,该合同对房屋面积进一步予以明确,即建筑面积为110.6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0.7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9.91平方米,其他主要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姚国涛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远驰公司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了房屋。诉争房屋经襄阳市房屋测绘中心测算,建筑面积为110.2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4.36平方米,公摊面积为25.89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相比,建筑面积减少0.3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减少6.34平方米,公摊面积增加5.98平方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远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约定面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远驰公司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解决商品房面积争议,争议双方有约定的应当依约定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对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因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因商品房的计价方式选择以“建筑面积”计价而非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与此对应,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亦明确约定以“建筑面积”而非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故远驰公司因面积差异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出现误差,双方并非没有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而是明确排除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处理面积差异;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即使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合理范围,远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是当买受人选择退房时��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非以购房单价为依据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姚国涛已接收房屋并入住,表明原告自行选择放弃退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差价。综上,原告以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较大为由主张被告远驰公司按建筑面积单价承担赔偿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远驰公司的相应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纠纷的起因远驰公司负有责任,本院确定案件受理费由远驰公司负担。综上,原告姚国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国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辉审 判 员 王飞审 判 员 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