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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勇与梁小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梁小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780号原告:蒋勇,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铸,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华,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梁小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