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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付周、杨富华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付周,杨富华,杨爱平,杨爱红

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特3号申请人:杨付周。被申请人:杨富华。第三人:杨爱平。第三人:杨爱红。申请人杨付周与被申请人杨富华、第三人杨爱平、杨爱红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付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杨富华为杨富德的监护人资格。事实与理由:杨付周因对2016年8月12日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杨店村村委会指定杨富华为杨富德的监护人不服,向你院提出异议。2013年,杨富德被诊断出脑萎缩,现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7月13日,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杨富德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7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杨富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后杨店村委会指定杨富华为杨富德的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因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请求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杨富华称,不同意变更,我被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聘请的有两个护理人员专职对其进行照护,今后,我也会对大哥尽心尽力进行照顾的,我也会协调两个姐姐和弟弟(申请人)共同照看好大哥的。第三人杨爱平、杨爱红称,由谁监护都可以,只要能照顾好,被告杨富华做的还是比较好的,不希望因此而产生矛盾,不主张变更。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杨富德系申请人杨付周的大哥,被申请人杨富华系申请人杨付周的二哥。被监护人杨富德于2016年7月1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8月12日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杨店村村委会指定杨富华为杨富德的监护人。另查明,申请人杨付周在公安局上班,工作中会经常加班,被申请人杨富华在银行上班,工作时间比较固定,第三人杨爱平、杨爱红没有固定工作。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富华被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杨店村村委会指定为杨富德的监护人后,聘请了两个护理人员专职对杨富德进行照护,尽到了监护人资格。故对申请人杨付周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杨付周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营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