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宝泉岭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1行初7号起诉人王洪林。2017年4月12日,本院收到王洪林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洪林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王洪林反映工资等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或确认其无效,同时因1985年至2006年期间档案缺失和错误问题要求该局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的渠道寻求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王洪林因档案缺失和错误等问题要求补发工资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洪林反映工资等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对王洪林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洪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侯若海审判员 刘昌泽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