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赖诗坚、钟阳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诗坚,钟阳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诗坚,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钟阳堤,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诗坚与被执行人钟阳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诗坚申请执行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钟阳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阳堤可供执行财产,现剩余债权为8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