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荣华、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华,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6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29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362762-8。负责人:熊贤杰。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4.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4.2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