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孟凡伟与吕灵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伟,吕灵芝,孟凡伟,吕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特3号原告:孟凡伟,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吕灵芝,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夏津县。原告孟凡伟与被告吕灵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孟凡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伟撤诉。代理审判员 张蒙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