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吴松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吴松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法定代表人:曾健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松财,男,汉族,1975年5月8日生,涟源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松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松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松财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松财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