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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荣莲与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莲,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罗银华,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242号原告:邓荣莲,住德安县。被告: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被告:陈青贤,住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被告:罗银华,住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被告:肖芳,住德安县。原告邓荣莲与被告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罗银华、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邓荣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荣莲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邓荣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