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荣莲与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莲,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罗银华,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242号原告:邓荣莲,住德安县。被告: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被告:陈青贤,住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被告:罗银华,住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被告:肖芳,住德安县。原告邓荣莲与被告江西俞乐玻璃精工有限公司、陈青贤、罗银华、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邓荣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荣莲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邓荣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