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耀志与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志,宋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053号原告陈耀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宋向前,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陈耀志诉被告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耀志、被告宋向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在我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当时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一枚,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分。2015年2月17日被告又在我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条一枚。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现我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4日的2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该欠款付清时止;2015年2月17日的2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时间、本金及利息都属实,我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我在原告处借的40000元都给我弟弟用了,我弟弟现在没能力偿还,我暂时也还不上。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1.5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2015年2月17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两笔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4日的2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该欠款付清时止;2015年2月17日的2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两枚欠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向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耀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4日的2万元借款的利息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分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该欠款付清时止;2015年2月17日的2万元借款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宋向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