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迎喜、林敏与岳志刚、田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迎喜,林敏,岳志刚,田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383号原告:白迎喜,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原告:林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岳志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田春霞,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白迎喜、林敏与被告岳志刚、田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白迎喜、林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迎喜、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迎喜、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17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迎喜、林敏负担。审判员 李芳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雨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