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3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