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龙德与吕彩霞、游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龙德,吕彩霞,游武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71号原告:雷龙德,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吕彩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游武汉,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龙德与被告吕彩霞、游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龙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雷龙德以已与吕彩霞、游武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龙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为2630元,由雷龙德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