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XX与谢松及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松,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516号原告:XX,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军,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松,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石龙镇。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文,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XX与被告谢松、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蔡 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王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