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公路管理处修理、更换、重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洪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志国,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林,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景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阜新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处处长。再审申请人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公路管理处修理、更换、重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9民终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10月被申请人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园区快速通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至再审申请人地埋电缆损坏。二审判决未支持实际维修费用15.3694万元的诉求,酌定按专家鉴定意见的二倍赔偿再审申请人9.8466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无视被申请人阜新市忠信机械铸件加工有限公司恶意扩大损失的事实,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9.8466万元(专家鉴定意见的二倍)维修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费、专家出庭费用不应由再审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正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无异议。对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六)项的规定,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