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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狄某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5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