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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佳明申请执行张占成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佳明,张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孙佳明被执行人张占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601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通知被执行人张占成,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孙佳明31935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45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占成在凯里市大风洞乡青杠村村苦里井组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占成在凯里市大风洞乡青杠村村苦里井组有房屋(详见查封清单)。限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后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承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