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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敏,男。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敏在招商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9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敏在招商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定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