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敏,男。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敏在招商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9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敏在招商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9.9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定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