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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鼎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鼎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5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4953306W)。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法定代表人:庄智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北仑鼎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84166W)。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西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李智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鼎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后所机械缸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贞炎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人民陪审员  周微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