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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卞彩云与陈必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彩云,陈必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3262号原告:卞彩云,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震昊,盐城市大丰区丰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必时,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彩云诉被告陈必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卞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韦勇民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