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全与林培民、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全,林培民,林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4755号原告:陈文全,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培民,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春妹,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文全与被告林培民、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培民、林春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培民、林春妹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林培民、林春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林培民因生意需要向陈文全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陈文全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嗣后,林培民拒不偿还。林春妹与林培民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共同偿还。林培民、林春妹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文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一份,本院依法调取了结婚申请书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查明,林春妹与林培民于1992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林培民向陈文全借款20000元,该事实有林培民出具给陈文全的借条、陈文全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其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林培民应当偿还。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属于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现陈文全要求林培民支付自起诉日即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林培民向陈文全借款的行为发生在林培民与林春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林培民、林春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林培民之个人借款,因此,林培民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林培民与林春妹的共同债务,林春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培民、林春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陈文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培民、林春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文全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培民、林春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