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子娟、李旺峰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子娟,李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君培,主任。被执行人:邓子娟,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旺峰,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行非审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裁定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子娟、李旺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邓子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旺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