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牛志鑫与威海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鑫,威海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171号原告:牛志鑫,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烟台港矿石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富安花园16-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培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志鑫与被告威海贞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志鑫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方圆(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