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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兰旗与刘志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旗,刘志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745号原告:张兰旗,居民。被告:刘志波,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地址:临沭县县城东外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旗诉被告刘志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张兰旗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