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永清、雷洪君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君,刘永清,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374号原告:雷洪君,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刘永清,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君(系原告刘永清之妻),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雷洪君、刘永清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