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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敏、淄博鑫斌沥青销售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淄博鑫斌沥青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鑫斌沥青销售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东外环路(商王村西头)。法定代表人:李怀忠,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敏申请执行淄博鑫斌沥青销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7288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