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图门吉日嘎拉、德力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图门吉日嘎拉,德力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493号原告: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64776-2,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东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海禄,公司经理。被告:图门吉日嘎拉,男,1971年8月出生,蒙古族。被告:德力黑,男,1994年1月出生,蒙古族。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图门吉日嘎拉、德力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杭锦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