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固生与樊眼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固生,樊眼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493号原告:王固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樊眼眼,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王固生与被告樊眼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固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固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固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