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固生与樊眼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固生,樊眼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493号原告:王固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樊眼眼,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王固生与被告樊眼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固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固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固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