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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孝友与谢敏李孝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友,李孝贵,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6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孝友,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李孝贵,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谢敏,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补偿款等126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用其所有的部分房屋来抵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期满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渝0151民终7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