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勇与蔡军财产保全执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勇,蔡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62号申请人:蔡勇,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被申请人:蔡军,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申请人蔡勇与被申请人蔡军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继承人蔡甲成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蔡甲成名下的200000元房屋征收补偿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唐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