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华与被执行人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李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向华,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李红云,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华与被执行人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红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