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汉平、被告秦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乐汉平,秦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60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乐汉平,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天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被告:秦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天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汉平、被告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管 理审判员 吴 炼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灵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