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朋与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朋,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6号原告:李德朋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信委托代理人:徐勤广原告李德朋与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